香港貿易經紀與代理
而根據CEPA補充協議五下的廣東先行先試措施,香港個體戶在廣東省亦可從事貿易經紀與代理業。問「貿易經紀」可否轉售非進口(即由內地生產)之貨物呢?
答案:
根據CEPA補充協議五下的廣東先行先試措施,香港個體戶在廣東省亦可從事貿易經紀與代理業(不含拍賣)。其實,2004年以來,香港公民在內地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營業范圍不斷擴大。至2009年1月,在全國可經營的業務包括:零售(不包括特許經營);貨物、技術進出口等。相信貨已包括內地生產的貨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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